历史|清廷对佛教的管理——中国佛教史略之清代佛教(一)

编辑:两车 日期:2022-12-22 09:03



清代佛教是从清顺治元年(1644)至宣统三年(1911)共二百六十八年间清朝一代的佛教。清朝对于佛教的政策几乎完全是继承明代的。首先在管理方面仿照明代僧官制度,在京设立僧录司,所有僧官都经礼部考选,吏部委任。各州府县僧官,则由各省布政司遴选,报送礼部受职。所有僧官的职别名称,都和明代无异(康熙《大清会典》卷七十一)。

清初对于寺庙僧尼悉有限制。顺治二年(1645)禁止京城内外擅造寺庙佛像,造寺须经过礼部允许。已有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也不许私度僧尼。对于僧道,一律官给度牒。康熙四年(1665)以来,对于私立庵院及私度僧尼都有法律规定。


但自乾隆四年(1739)以后,随着人口的增加,私度僧尼人数也有增加,一时难于查补给牒,因之从乾隆十九年(1754)起,通令取消官给度牒制度。此项政令一直延续到清末。

清初寺庙僧尼数字,据康熙六年(1667)礼部统计:各省官建大寺六千零七十三处,小寺六千四百零九处;私建大寺八千四百五十八处,小寺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僧众十一万零二百九十二人,尼众八千六百十五人。寺庙共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合计十一万八千九百零七人(《大清会典》卷十五、“礼部方伎”)。

但自乾隆元年(1736)至四年(1739)止,共颁发过各省度牒部照三十四万零一百一十二纸,并令师徒相传,不必再发。其后私度的人渐多,乾隆十九年(1754)便通令废止给牒。至清末时,全国僧尼约有八十万人(太虚《整理僧伽制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