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接受境外佛道教经书及音像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 日期:2009-04-30 18:41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关于接受境外佛道教经书及音像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佛道教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友好交往的开展,境外一些宗教机构和个人向我宗救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大批捐赠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现象日渐增多,这对促进佛道教方面的对外正常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
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现象,有些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内容有比较严重的政治问题和违反我国现行政策法规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加强管理,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境外捐赠的的佛道教经典、书刊及音像制品应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根据我佛道教界进行正常宗教活动、开展宗教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实际需要,有选择地接受。
    二、境外对我友好的宗教机构和个人,出于宗教感情或宗教的传统习惯,不附加条件地向我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捐赠宗教经典,可以接受。
    三、对我友好的境外宗教机构、著名宗教人士、学者所著的佛道教学术著作可以接受;境外宗教机构和个人所著的传教书籍及解经讲道的音像制品,原则上不得接受。
    四、接受境外捐赠的宗教书刊,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部门或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申请审批。申请报告必须具备下列内容:捐赠意向、接受捐赠的理由、用途,书目,数量(册、卷、箱),进境地海关,根据所列书目的初审意见,捐赠者的简况等。
    五、申请手续必须提前办理,经批准后将经过选择的书目、数量告捐赠者,并通知发运。受赠者凭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批件办理海关手续。
    六、境外捐赠宗教书刊,接受单位属于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由各团体负责审查;属于地方宗教团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部门会同当地宗教团体进行审查。发现有政治问题或有违背我国现行宗教政策、法规内容的,应立即封存,妥善处理。经审查没有问题
的,应严格限于接受单位(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和宗教院校使用,不准对外销售。
    七、非宗教团体和单位不得接受海外捐赠宗教书刊及宗教音像制品,如特殊需要,须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