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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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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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30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3号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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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30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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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30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规定》若干条款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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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发布时间:2009-04-30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发布时间:2009-04-30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9-04-30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
发布时间: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