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
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
为了搞好宗教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民政、宗教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执行中出现
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
发布时间:2009-04-30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形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宗教问题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国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宗教组织、宗教徒给我国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捐赠,只要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原则上可以接受。接受的境外捐赠由我国宗教团体自主支配和使用,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
各宗教团体
发布时间:2009-04-30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落实,恢复开放了一批佛教寺庙,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总的看情况是好的。但是,当前在寺庙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少僧尼没有当地户口,僧尼云游挂单中问题不少,混入一些不法分子或犯罪分子;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滥收徒,滥传戒的现象;部分寺庙制度不健全,少数管理混乱,搞封建迷信活动,骗取群众财物,寺庙文物财产被盗案件也有发生。对这种状况,必须引起重视,认真加以解决。经征求公安部、国
发布时间:2009-04-30
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
国发[1981)178号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结合寺观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为了保障信徒宗教生活的需要,全国应开放相应数量的佛教、道教的寺观。宗教名山应适当多开放些寺观。
(二)凡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以下简称寺观)由省、市、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处)与省、市、自治区佛
发布时间:2009-04-30
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2000年3月8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
发布时间:2009-04-30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1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公告第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发布时间:2009-04-30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向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nbs
发布时间:2009-04-30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6号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nbs
发布时间:20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