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提出并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着 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 重要作用。    一、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10年来,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认 真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得到有力保障,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得到充分尊重。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地恢复或新建了一 大批宗教活动场所,目前全国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总数
发布时间:201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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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8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05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资金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发布时间:2011-08-09
浙民宗发〔2010〕162号 关于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宗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保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他们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妥善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社会保
发布时间:2010-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民政局、卫生局:     宗教教职人员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n
发布时间:2010-07-15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10-03-05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受过比库戒、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都、法、召章)、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等南传佛教僧侣。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热爱佛教事业,信仰纯正,品行良好;受过正规的佛学教
发布时间:2010-01-28
第一条 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从事教务活动的僧人(含活佛)。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支配; (三)严守寺规戒律,潜修佛学; (四)接受所在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组)(以
发布时间: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