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0年七月十六日)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有利于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独立自主方针的贯彻,有利于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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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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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9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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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遵照佛教的教制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第一条     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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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以下简称境内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短期来华人员。     第三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各自的宗教信仰习惯举行和参与的各种宗教仪式,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所发生的宗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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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我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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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关于接受境外佛道教经书及音像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佛道教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友好交往的开展,境外一些宗教机构和个人向我宗救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大批捐赠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现象日渐增多,这对促进佛道教方面的对外正常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 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现象,有些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内容有比较严重的政治问题和违反我国现行政策法规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加强管理,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境外捐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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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颁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国宗发[19943 60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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